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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光建、隆昌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川1083执963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12-06
案件内容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083执963号

当事人:

移送执行人:隆昌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周光建,男,198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市。

移送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1)川1028刑初43号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16日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缴纳罚金30000元。

审理经过: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工商、车辆、证券、社保、公积金等进行查询,被执行人现还在自贡监狱服刑,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21)川1083执963号案件的执行。

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应当继续追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员陈吉德

书记员:

书记员曾金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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