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光建、隆昌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川1083执963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12-06
案件内容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083执963号
当事人:
移送执行人:隆昌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周光建,男,198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市。
移送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1)川1028刑初43号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16日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缴纳罚金30000元。
审理经过: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工商、车辆、证券、社保、公积金等进行查询,被执行人现还在自贡监狱服刑,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21)川1083执963号案件的执行。
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应当继续追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员陈吉德
书记员:
书记员曾金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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