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长川与庞文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冀0903民初1038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11-01
案件内容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903民初1038号
当事人:
原告王长川,男,汉族,1957年11月7日出生,住河北省青县。
被告庞文起,男,汉族,1979年6月8日出生,住沧州市运河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长川与被告庞文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愿撤诉,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长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张海雷
书记员:
书记员焦沙沙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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