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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银中与吴新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新32民终587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发布日期: 2017-05-25
案件内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新32民终58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士银中,男,汉族,1959年10月出生,现住和田市。

委托代理人:李德宣,新疆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吴新选,男,汉族,1964年10月出生,现住和田市

委托代理人:石遥,新疆玉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士银中因与被上诉人吴新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和田市人民法院(2016)新3201民初9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期间主审法官独任主持庭审,而在组成合议庭后,未再次开庭,且庭审笔录也没有合议庭成员签名,即以合议庭名义裁判,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和田市人民法院(2016)新3201民初903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和田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士银中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019.5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审判长王庆波

审判员王喆

审判员包建民

书记员:

书记员马家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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