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银中与吴新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新32民终587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发布日期:
2017-05-25
案件内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新32民终58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士银中,男,汉族,1959年10月出生,现住和田市。
委托代理人:李德宣,新疆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吴新选,男,汉族,1964年10月出生,现住和田市
委托代理人:石遥,新疆玉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士银中因与被上诉人吴新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和田市人民法院(2016)新3201民初9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期间主审法官独任主持庭审,而在组成合议庭后,未再次开庭,且庭审笔录也没有合议庭成员签名,即以合议庭名义裁判,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和田市人民法院(2016)新3201民初903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和田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士银中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019.5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审判长王庆波
审判员王喆
审判员包建民
书记员:
书记员马家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一月三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