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清涛与尚洪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辽1223财保128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发布日期:
2018-10-31
案件内容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辽1223财保128号
当事人:
申请人孙清涛,男,1988年4月6日生,汉族,住xxxxx
被申请人尚洪宇,男,38岁,住xxxxx
审理经过:
申请人孙清涛与被申请人尚洪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尚洪宇所有的辽xxx**货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孙清涛用担保人孙长民所有的位于xxxxx房屋一处作为诉前保全的担保。
法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的上述原因成立。申请人已经向本院提供了申请诉前保全予以财产担保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为防止被保全财产的可能转移或毁损,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〇一条、一百〇二条、一百〇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担保人孙长民所有的位于xxxxx房屋一处,查封期限三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尚洪宇所有的辽xxx**号货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
审判员:
审判员田宇才
书记员:
书记员张宝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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