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1002执1259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薛永峰,男。
被执行人:刘利平,男。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薛永峰与被执行人刘利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9)甘1002民初299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刘利平归还申请执行人薛永峰代为清偿的债务本金16000元;案件受理费446元,由被执行人刘利平负担。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刘利平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刘利平在限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利平逾期未申报财产亦未履行,故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刘利平采取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向公安机关发出协查函,要求协助查找被执行人刘利平的具体下落。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刘利平名下甘M*号传祺牌车辆车户,但车辆下落不明,无法处置。经查:被执行人刘利平下落不明,其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及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薛永峰亦未能向本院提供出被执行人刘利平的具体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执行经过及财产查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薛永峰,其对所查控结果表示认可,经征得申请执行人薛永峰的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十六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0)甘1002执125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薛永峰可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梁文瑞
书记员:
书记员潘健君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