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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铁西支行与崔涛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9)辽0303民初4656号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06-17
案件内容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辽0303民初4656号

当事人: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铁西支行,住所:鞍山市铁西区兴盛路32栋1-4层S3号。

法定代表人:张莉莉,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昌良,该行员工。

被告:崔涛,男,汉族,1987年9月24日出生,住所:鞍山市千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铁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铁西支行)诉被告崔涛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本院审判员郑忠宗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吕潇楠、王一名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昌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崔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农行铁西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款项共计3719.39元(其中:本金2994.52元、利息542.26元,利息截止到期还款日2019年6月17曰,逾期还款违约金175.61元、取现手续费4元、管理费3元),其余利息到给付之曰止,按照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崔涛2018年1月19日从原告处申请办理了信用卡,卡号为:62×××81,授信额度3000元,截至到期还款曰2019年6月17曰累计欠款3719.39元。我行通过电话、信函、到居住地址等多种方式对被告崔涛的欠款进行了催收未果。为确保我行债权不受损失,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被告崔涛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

原告提供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账户交易流水、账户详细信息、贷记卡账户催收登记台帐、EMS回执、照片,欲证明被告在原告处办理信用卡并透支,截止到2019年6月17日止,被告欠我行本金2994.52元、利息542.26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175.61元、取现手续费4元、管理费3元。以上证据符合证据规则规定,能够证明原告的欲证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崔涛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月19日,被告崔涛在原告处申请办理了信用卡,卡号为:62×××81,授信额度3000元。《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约定,对当期账单发生的除取现及转账透支交易外的其他透支交易(含分期付款),乙方(被告)在到期还款日前(含)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无须支付透支利息,享受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期间的免息待遇。免息还款期最长为56天,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未能按期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自银行记账日起计息。未能按期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还应就最低还款额的未偿还部分支付滞纳金。乙方使用授信额度取现及转账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透支金额从银行记账日起计息。甲方(原告农行铁西支行)以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息,按月计收复利。截止2019年6月17日止,被告欠我行本金2994.52元、利息542.26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175.61元、取现手续费4元、管理费3元。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崔涛自愿向原告农行铁西支行申领使用金穗贷记卡,并声明其知悉及保证遵守《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履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因此,在使用金穗卡过程中,双方均应遵循上述章程及合约的规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根据被告申请表显示,被告所申领的金穗卡种类为贷记卡;根据原告农行铁西支行的金穗卡账户交易流水显示,截止2019年6月17日,被告尚欠贷记卡透支本金2994.52元、取现手续费4元、管理费3元,故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农行铁西支行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及逾期违约金、手续费一节,因被告违约在先,根据《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及《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的规定,原告农行铁西支行对被告透支未清偿款项部分主张计算利息及逾期违约金均有相应的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故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崔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铁西支行贷记卡透支本金2994.52元、利息542.26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175.61元、取现手续费4元、管理费3元,合计3719.39元(2019年6月18日直至判决款项付清之日的利息、逾期违约金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算)。

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加付610元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长郑忠宗

人民陪审员吕潇楠

人民陪审员王一名

书记员:

书记员杨玉旸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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