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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凤的与卢改玲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永民初字第357号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5-04-21
案件内容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永民初字第357号

当事人:

原告刘凤的,农民。

被告卢改玲,农民。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凤的诉被告卢改玲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凤的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凤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凤的负担。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赵丙杰

书记员:

书记员王翠娜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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