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凤的与卢改玲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永民初字第357号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5-04-21
案件内容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永民初字第357号
当事人:
原告刘凤的,农民。
被告卢改玲,农民。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凤的诉被告卢改玲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凤的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凤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凤的负担。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赵丙杰
书记员:
书记员王翠娜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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