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1302民初318号
当事人:
原告:周德国,男,1963年1月5日生,住宿迁市宿城区。
被告:张淼,男,1982年2月10日生,住宿迁市宿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周德国诉被告张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件审理需要,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德国、被告张淼(第二次庭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德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30000元,合计8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1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还款期限为三个月,同时被告自愿自借款之日起按借款额2%的月利息给付给原告。至约定还款期限时,被告未能履约,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还款,被告仅向原告支付利息13000元,之后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张淼辩称:对原告起诉没有意见,确实借了原告10万元现金。后来通过朋友李路军向原告还了5万元的本金。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本案相关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被告张淼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周德国借款,于2016年8月12日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周德国现金壹拾万元整(¥100000)使用期为三个月整(以幸福小区12号门面房作为抵押)。双方口头约定月息为2分。借款后,被告于2017年8月份向原告偿还50000元的本金。原告认可被告共计向其支付利息13000元。现原告以被告未能向其偿还剩余的本息为由,因而成讼。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张淼向原告周德国借款并出具借条,能够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被告已向原告偿还50000元的本金,因此,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为50000元。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30000元,原被告认可借款时口头约定利息为月利率2%,被告已支付13000元,对剩余的利息原告主张30000元,未超过双方约定的标准,本院亦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张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德国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30000元,合计8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58元,由原告周德国负担1050元、被告张淼负担26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根据《诉讼费缴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述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审判长柴新月
人民陪审员范艳艳
人民陪审员范桂华
书记员:
书记员张秀玲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