况定国与夏雄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6)陕0112执1348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03-13
案件内容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陕0112执1348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况定国,男,汉族。
被执行人夏雄飞,男,汉族。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况定国与被执行人夏雄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况定国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未民初字第02499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87505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5)未民初字第02499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执行长李国强
执行员龚四华
执行员朱江平
书记员:
书记员于梦迪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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