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汨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彭正军,苏欢违反计划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裁定书
案号: (2014)汨非执字第181号
案由: 行政非诉执行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5-03-26
案件内容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汨非执字第181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汨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何发阳,系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彭正军,男,196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汨罗市。

被执行人苏欢,女,1978年8月9日,汉族,住址同上。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汨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彭正军、苏欢夫妇违反计划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汨罗市征决(2014)第X79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查明,被执行人彭正军、苏欢夫妇于2014年5月19日违法多生育一个孩子。申请执行人汨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的应用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彭正军、苏欢作出了汨罗市征决(2014)第X135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经本院审查认为,该征收决定书所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具有法律效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强制执行汨罗市征决(2014)第X135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二、限被执行人彭正军、苏欢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逾期不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产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何琪琳

审判员马雁

审判员黄达

书记员:

书记员胡永中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