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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开强与陈国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9)苏1204执2147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12-23
案件内容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204执2147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周开强,男,196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被执行人:陈国忠,男,196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开强与被执行人陈国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作出的(2019)苏1204民初30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陈国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周开强货款130000元并支付利息(2018年5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二、案件受理费3760元,依法减半收取1880元,由被告陈国忠负担。因被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开强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8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经催促,被执行人仍未能在本院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

2019年11月14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生效判决书确定的款项,被执行人陈国忠于2020年农历春节腊月29号前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周开强160000元(含本息、诉讼费);二、如被执行人陈国忠未按期足额给付上述款项,申请执行人周开强有权自被执行人陈国忠逾期之次日起恢复原生效民事判决书执行(执行时扣除已给付部分);三、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陈国忠与案外人共有的坐落于泰州市××区明珠××楼××室房屋暂不解封,待上述款项还清时解封。

上述事实,有执行和解、本院查封裁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因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9)苏1204执2147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及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申明宏

审判员孙剑

审判员高峰

书记员:

书记员王金晨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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