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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兵兵与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三采创新布业经营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鄂0116民初5088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12-16
案件内容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鄂0116民初5088号

当事人:

原告:褚兵兵,男,197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云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杰、周翔,湖北三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三采创新布业经营部,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佳海工业园b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116MA4J2H9R76。

经营者:闵美玉,女,196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建军,湖北天泓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审理经过:

原告褚兵兵诉被告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三采创新布业经营部(以下简称三采创新布业经营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9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褚兵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杰、被告三采创新布业经营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建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褚兵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息170197.64元,服务费30840元,保险费24840元,合计225877.6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8年,被告曾在原告处工作,被告知晓原告在平安保险投了人寿保险。2018年7月,被告因流动资金紧张,便找到原告希望原告以保单为担保申请借款,到帐后借给被告使用,利息及其它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单位能够更好发展,便同意申请到借款后借给被告使用,双方一致认可由此所产生的本金、利息及所有相关费用均由被告承担。2018年8月7日,借款公司向原告发放了20万元3年期等额本息借款,平安保险公司扣除了服务费600元,原告于当天即通过被告pos机以消费的方式交付给被告199300元。在还款履行中,被告自2018年9月至2019年5月向原告支付本息、服务费、保险费共计75115元,此后所欠本息170197.64元、服务费30840元,保险费24840元,合计225877.64元经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三采创新布业经营部辩称:被告没有向原告借款,原告诉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

经审理查明:2016年至2019年期间,原告褚兵兵与被告三采创新布业经营部存在合作及经济往来。2018年8月7日,原告通过被告pos机以消费的方式向被告账户转入199300元。现原告认为该笔款项系其借给被告的借款,要求被告偿还,并经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褚兵兵与被告三采创新布业经营部合作期间存在多笔经济往来,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借贷关系的唯一性。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故对原告的诉请,因其无足以证明该事实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褚兵兵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44元,由原告褚兵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员熊漪

书记员:

书记员陈青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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