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万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赣1002民初4227号之一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01-28
案件内容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1002民初4227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200号14楼1409-14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574007652。
法定代表人:黄志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勇兴,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万超,男,汉族,1989年1月2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送达地址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滨江一号7栋2单元602室。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万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作出(2020)赣1002财保5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万超银行存款58071.8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人民币58071.85元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万超已依法完全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万超的58071.85元财产查封。
本裁定下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刘兴来
书记员:
书记员熊文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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