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0422执351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李业之,男,196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藤县。??
被执行人:梧州佳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藤县濛江镇新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2270862533XM。
法定代表人:桂钢,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李业之与梧州佳源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据藤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藤县劳人仲字(2022)第239号调解书,于2022年2月14日向被执行人梧州佳源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李业之劳动报酬9355.2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经查明,本院在执行李烈标与梧州佳源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21)桂0422执1107号]中,扣划了被执行人梧州佳源实业有限公司到期债权4915534.58元。与梧州佳源实业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系列案件(申请执行人广西鹏顺化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广西丰茂天一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李业之等人225件劳动报酬纠纷案),作出了本院(2021)桂0422执1107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本案债权已足额分配。由于债权人李烈标对该财产分配方案不服,已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诉讼[案号为:(2022)桂0422民初1354号]。目前,案件尚在审理中。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债权已足额保留,由于李烈标对执行财产分配方案,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该诉讼案件审理时间较长,需待该案发生法律效力后才能确定是否分配。本院将与诉讼争议债权数额相应款项予以提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22)桂0422执351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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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审判长李夏
审判员王强
审判员梁荣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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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