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彩童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粤02刑更4155号
案由:
抢劫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发布日期:
2018-01-17
案件内容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2刑更4155号
当事人:
罪犯韦彩童,男,1985年4月4日出生,壮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北江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4日作出(2015)东三法刑初字第27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韦彩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4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刑期执行至2018年4月4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北江监狱以罪犯韦彩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10月3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韦彩童在服刑考核期间(2016年4月21日至2017年8月15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考核分计算至2017年7月份,共获得2次表扬362分。罚金2000元,本期已交1000元;提交了县级以下民政部门出具的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韦彩童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韦彩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12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王华明
审判员李应富
审判员赖洁华
书记员:
书记员华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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