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唐文海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吉0182民初2191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06-29
案件内容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吉0182民初2191号
当事人:
原告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冠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臧铁辉,系红星支行行长。
被告唐文海,。
审理经过:
原告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唐文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对被告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张云凯
书记员:
书记员全艳春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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