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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阎良博盛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樊俊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陕0114民初2384号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12-10
案件内容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4民初2384号

当事人:

原告:西安阎良博盛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福源大厦第********)。

法定代表人:李婧,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涛,西安市阎良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樊俊。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阎良博盛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车公司)与被告樊俊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汽车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樊俊的起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汽车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西安阎良博盛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西安阎良博盛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张晓燕

书记员:

书记员卫晓东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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