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明国、岳江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9)黑0382执恢118号之一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12-27
案件内容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382执恢118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密山市。
法定代表人:冯占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文科,系该公司营业部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明国,男,1963年10月2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密山市密山镇。
被执行人:岳江珠,女,1965年8月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密山市密山镇。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黑龙江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明国、岳江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9)黑0382执恢11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吕国祥
审判员宋清江
审判员于海波
书记员:
书记员代鹏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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