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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明国、岳江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9)黑0382执恢118号之一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12-27
案件内容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382执恢118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密山市。

法定代表人:冯占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文科,系该公司营业部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明国,男,1963年10月2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密山市密山镇。

被执行人:岳江珠,女,1965年8月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密山市密山镇。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黑龙江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明国、岳江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9)黑0382执恢11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吕国祥

审判员宋清江

审判员于海波

书记员:

书记员代鹏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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