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283执1397号之三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羊红军,男,汉族,1970年12月21日生,住泰兴市。
被执行人:王君,男,汉族,1983年9月3日生,住泰州市高港区。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杨红军与被执行人王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作出的(2021)苏1283民初27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王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羊红军支付货款40000元;并以4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0%计付自2020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如果被执行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王君负担(此款羊红军已垫付,由王君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加付给羊红军)。
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受理。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王君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和控制,于2022年2月2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王君名下的银行存款账户及网络支付账户(均余额不足),冻结期限为12个月,扣划其网络支付账户存款4305元,扣减执行费561元外余款3744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未发现被执行人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房产登记信息。后申请执行人杨红军与被执行人王君于2022年4月1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协商一致本案以40000元结账,除法院扣划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3744元外,被执行人承诺当天给付6256元(已支付),余款承诺在2022年12月底前偿还10000元,在2023年12月底前偿还20000元。2022年4月13日,申请执行人杨红军书面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并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所有执行措施。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与法无悖,应予准许,故本案可以终结执行。今后,若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上述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但和解协议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苏1283民初27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执行时效期限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季江东
审判员陈建忠
审判员丰海东
书记员:
法官助理张昀
书记员杨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