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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光祖、江贻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9)皖1023执258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10-22
案件内容

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023执258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朱光祖,男,1965年3月7日出生,汉族,黟县人,住安徽省黟县。

申请执行人:江贻虎,男,196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黟县人,住安徽省黟县。

被执行人:舒俊宁,男,197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黟县人,住安徽省黟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皖1023民初37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9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舒俊宁的存款60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上述款项划至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标的款专户,户名:黟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黟县支行(行号:104371300011);账号:62×××15。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吴跃辉

书记员:

书记员孙聪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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