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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华升工贸有限公司与株洲奥佳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案号: (2018)湘0103执1718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12-19
案件内容

株洲奥佳工贸有限公司:

本院作出的(2018)湘0103民初23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你(单位)应于2018年6月16日前自觉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逾期后你(单位)未能自觉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已经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本院责令你(单位)立即自动履行下列义务:

截止2018年7月24日,你(单位)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本息共计为117681.67元。

另,本院根据情况可随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强制执行时一切费用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由你(单位)承担。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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