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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爱红、张红妹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3)温瑞民特字第3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发布日期: 2014-07-17
案件内容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温瑞民特字第3号

当事人:

申请人张某甲。

被申请人张某乙。

申请人张某甲申请称:被申请人张某乙在十几岁时突发高烧,由于当时的医疗条件、家庭经济状况的影响以及家人的及时治疗意识不足,导致被申请人张某乙时常伴有神志不清、智力发育低下、语无伦次、反应迟钝等症状。后经逐步的治疗,病情有所好转;但婚姻生活的不幸福,使被申请人张某乙在精神上受到很大的刺激,造成病情愈发严重。于2008年12月11日温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向被申请人张某乙核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属贰级精神残疾。现申请宣告被申请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温州康宁司法鉴定所经本院委托对张某乙作出的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由于受疾病的影响,被鉴定人目前不能够辨认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不能够做出完整、正确的意思表达,亦不能完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民事行为能力评定为无限制民事行为。鉴定意见为:1、医学诊断:被申请人张某乙目前为精神发育迟滞(中度);2、民事行为能力评定:被鉴定人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宣告张某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指定蔡伟中为被申请人张某乙的法定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审判员邢建

书记员:

代书记员魏为晓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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