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灵芝与吕据恩、郑州翔隆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豫0191民初20651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01-20
案件内容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民初20651号
当事人:
原告:王灵芝,女,198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代理人:黄阳,河南久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武孟孟,河南久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吕据恩,男,196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被告:郑州翔隆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通达路以南荣达路以北、龙飞街以西龙盛三街以东C1库。
法定代表人:吕丽丽。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灵芝与被告吕据恩、郑州翔隆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吕据恩、郑州翔隆物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保险单号:1065119192020005846)进行担保。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吕据恩、郑州翔隆物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审判员刘红丽
书记员:
书记员朱美珍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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