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1081执恢632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霸州市支行,住所地霸州市益津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1700604681N。
法定代表人:高源,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刘艳芬,女,197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霸州市。
审理经过: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霸州市支行与刘艳芬为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冀1081民初62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74382.55元,受理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缴纳执行费1015.74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权利和义务告知书、限制高消费令、传票、督促履行告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
二、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多次总对总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查找到财产。
三、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财产。
四、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五、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六、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将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未能执行。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郑善利
审判员李朝阳
审判员刘贺强
书记员:
书记员王海志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