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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秋英诉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号: (2018)赣7101行初1445号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南昌铁路运输法院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发布日期: 2018-12-12
案件内容

南昌铁路运输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赣7101行初1445号

当事人:

原告冯秋英,女,195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被告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政府,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新建大道239号。

法定代表人陈吉炜,该区区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秋英诉被告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冯秋英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冯秋英在诉讼期间内自愿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秋英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秋英负担(本院决定予以免交)。

审判员:

审判员汤明华

书记员:

书记员胡黄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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