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静波、耿伟伟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苏0922执3107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2-02-21
案件内容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22执3107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王静波,男,1991年5月22日生,汉族,住滨海县。
被执行人:耿伟伟,男,1987年7月10日生,住滨海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王静波与被执行人耿伟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1)苏0922民初5729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耿伟伟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耿伟伟银行存款人民币279346.0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张志东
书记员:
书记员贺大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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