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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静波、耿伟伟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苏0922执3107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2-02-21
案件内容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22执3107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王静波,男,1991年5月22日生,汉族,住滨海县。

被执行人:耿伟伟,男,1987年7月10日生,住滨海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王静波与被执行人耿伟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1)苏0922民初5729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耿伟伟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耿伟伟银行存款人民币279346.0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张志东

书记员:

书记员贺大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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