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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苑支行与莱芜市复兴矿业有限公司、李义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5)鲁1202执恢232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6-09-29
案件内容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鲁1202执恢232号

当事人:

申请人: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苑支行。住所地:莱芜市长勺北路北首市。

被执行人:莱芜市复兴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

被执行人:李义生。

被执行人:刘凤,复兴××有限公司监事。

被执行人:刘梅,莱芜市××城区畜牧局职工。

被执行人:李伟,莱芜市××城区人社局职工。

被执行人:许刚,莱芜市××考试中心职工。

被执行人:陈少立,莱芜市××社局退休职工。

被执行人:肖传明,山东××建材有限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李伟、许刚、陈少立、肖传明委托代理人:张文彬,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亓飞,山东××建材有限公司职工。

审理经过:

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一案,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莱城商初字第6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执行长陶洪庆

执行员许卫博

执行员吴加庆

书记员:

书记员邵淑宁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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