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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某某与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1)衢江商初字第716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5-12-28
案件内容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衢江商初字第716号

当事人:

原告:项某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建国,浙江郑建国律师事

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

审理经过:

原告项某某为与被告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1

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因被告

徐某某下落不明,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1

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项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郑

建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

依法进行了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项某某诉称:被告因急需资金于2008年6月27日向原

告借款2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书一份,约定:借期为一年

,自2008年6月27日至2009年6月26日止;被告每月17日前按3%

利率支付利息,如逾期付息,除按约定支付利息外,每天加收

200元违约金;如被告拖延付息,原告可随时向江山市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且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执行费、评估费、鉴

定费、拍卖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及其他一切原告为实现债权

而产生的费用,均由被告承担。同日,原告向被告提供了20万

元现金,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

次催收,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现起诉要求: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整,并支付自2008年6月27日起至判决确定

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3%计算的利息及按每日200元计算违约金

;2、由被告承担本案律师代理费2850元及本案的诉讼费用。

为支持其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供了证据一、借款合同书

一份、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徐某某借款的事实;证据二、法律

服务代理费发票一份,证明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2850元的事实

;证据三、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被告徐某某未向本院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

经庭审质证,本院认证如下:因被告缺席未到庭质证,

视其放弃质证权利,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失去事实和证据抗辩机

会的不利后果,本院对原告提供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其

证明对象予以采信。

综上,结合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

徐某某因急需资金于2008年6月27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0

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书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壹年,自2008

年6月27日起至2009年6月26日止,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并于

每月17日前付清,如逾期付息,每天加收200元违约金,且原

告可随时向江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一

切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均由被告承担。同日,原告

向被告提供了200000元借款,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借

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未还本付息。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徐某

某到原告项某某处借款人民币2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自2008

年6月27日起至2009年6月26日止,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并由被告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等一切费用,有借款合同

书及借条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借款后至今未还本付

息,显属不当,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00000元的

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其利息及违约金

的诉讼请求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

为限,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律师代理费损失2850元的请求在双

方约定的范围内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

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

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徐某某归还原告项某某借款本金200000元,并

支付利息(利息按本金200000元,自2008年6月27日起至判决

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

准利率四倍计算),并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损失2850元,限于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项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

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7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8226元,由被告

徐某某负担7226元,由原告项某某负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

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长何旭

审判员周红伟

人民陪审员郑书丁

书记员:

书记员刘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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