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永法行初字第00369号
当事人:
原告张胜乾,男,194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告重庆市永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石油路57号,组织机构代码00933670-7。
法定代表人蒋勇,局长。
审理经过:
原告张胜乾诉被告重庆市永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要求信息公开一案,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于2015年12月9日向被告重庆市永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胜乾诉称,2015年10月12日,原告向被告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015年10月27日,被告收到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直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一直未予以答复,已属行政不作为。故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依法履行行政职责,公开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地(2014)506号征地批文的征地红线图、安置方案的批复、征地公告、动员听证会议记录、安置人员名单等政府信息。
被告重庆市永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辩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2015年12月9日,被告收到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及起诉书副本。原告起诉要求公开:渝府地(2014)506号征地批文(1)征地红线图;(2)安置方案的批复;(3)征地公告;(4)动员听证会议记录;(5)安置人员名单等信息。该诉讼中要求公开的内容与原告所在村村民蒋祖会要求的相同。2015年7月7日,原告所在村民小组村民蒋祖会向被告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向被告申请公开:渝府地(2014)506号征地批文(1)征地红线图;(2)安置方案的批复;(3)征地公告;(4)动员听证会议记录;(5)安置人员名单等信息。后蒋祖会不服被告答复,向贵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履行公开渝府地(2014)506号批文相关信息的义务。2015年10月15日,贵院以(2015)永法行初字第0027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被告于15日内公开上述信息。判决书送达后,被告未提起上诉,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了信息公开义务,现(2015)永法行初字第00273号行政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九款规定:“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原告张胜乾起诉要求被告公开的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地(2014)506号征地批文的征地红线图、安置方案的批复、征地公告、动员听证会议记录、安置人员名单等政府信息,已经本院2015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5)永法行初字第0027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被告于15日内公开上述信息,(2015)永法行初字第00273号行政判决书已于2015年11月7日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原告张胜乾起诉的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应当依法裁定驳回原告张胜乾的起诉。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九)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胜乾的起诉。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长鲁勇
代理审判员王蕊
人民陪审员刘春
书记员:
书记员谢晓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