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91高长才与扬州立达信电力金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苏1012民初5991号之一
案由:
劳动争议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12-30
案件内容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012民初5991号之一
当事人:
原告:高长才,男,195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玉军,江苏华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立达信电力金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江都区新河工业园区江淮路**。
法定代表人:仇凤明。
审理经过:
原告高长才与被告扬州立达信电力金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立案。原告高长才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长才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长才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高长才负担,免予收取。
审判员:
审判长陈国平
审判员胡买梅
人民陪审员王永祥
书记员:
书记员孙玲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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