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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1高长才与扬州立达信电力金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苏1012民初5991号之一
案由: 劳动争议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12-30
案件内容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012民初5991号之一

当事人:

原告:高长才,男,195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玉军,江苏华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立达信电力金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江都区新河工业园区江淮路**。

法定代表人:仇凤明。

审理经过:

原告高长才与被告扬州立达信电力金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立案。原告高长才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长才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长才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高长才负担,免予收取。

审判员:

审判长陈国平

审判员胡买梅

人民陪审员王永祥

书记员:

书记员孙玲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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