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102执3873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163甲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3131322823。
被执行人李常健,男,1988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浑南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执行人李常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0102民初172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要求李常健偿还本金:56688.32元及利息等费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5月20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传票等执行送达手续,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工商、互联网银行、公积金等信息,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并于2020年6月9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决定对被执行人李常健司法拘留15日。
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继续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具备后再恢复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刘强
审判员胡海英
审判员刘皓天
书记员:
书记员李磊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