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284执651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张福军,男,1968年3月24日生,住磐石市。
被执行人:杨凤文,女,1962年5月24日生,住磐石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张福军与被执行人杨凤文健康权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4日作出(2019)吉0284民初30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通过总对总网络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证券、工商信息、互联网银行等财产信息;
1、关于银行存款调查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足额存款;
2、关于不动产登记调查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没有房产;
3、关于工商登记调查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开办企业的工商登记信息;
4、关于车辆登记调查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信息。
5、本院于2020年5月7日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经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及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王岩
审判员林涛
审判员梁思明
书记员:
书记员张扬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