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与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金永龙民初字第00039号
案由:
离婚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5-08-21
案件内容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永龙民初字第00039号
当事人:
原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应美群。
被告:夏某。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徐飞燕
书记员:
代书记员朱晶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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