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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金永龙民初字第00039号
案由: 离婚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5-08-21
案件内容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永龙民初字第00039号

当事人:

原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应美群。

被告:夏某。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徐飞燕

书记员:

代书记员朱晶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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