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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玉振与金螳螂精装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浙0281民初2509号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04-26
案件内容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281民初2509号

当事人:

原告:王玉振,男,199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坚华,浙江万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螳螂精装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民生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5546400851。

法定代表人:汪建垚,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原告王玉振与被告金螳螂精装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

原告王玉振诉称,被告承包了余姚河姆渡2号楼精装工程,因发包方对设计效果不满意,需部分拆除和修复,被告委托原告找人施工。因拆除工作比较烦琐,双方约定按出勤人数计算报酬,每工按300元计,由被告项目部施工员进行考勤。被告从2018年5月份开始,根据工程进度,组织人员进行施工,总耗工387天,由被告项目经理确认,合计116100元。被告一直不支付该款项,在2019年8月份左右,有工人向相关部门投诉,被告才于2019年9月16日,通过海安智仁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向原告转款12096元。剩余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被告一直拖欠不支付。为此,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所欠原告的工程款共计人民币104004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金螳螂精装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请求本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对拆除工作双方计算报酬的方式为每工300元按出勤人数计,根据原告诉称内容和提交的证据,本院认为,本案定为承揽合同纠纷为宜。原、被告没有约定协议管辖,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为苏州工业园区,被告请求本院将本案移送至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理。在管辖异议审查期间,原告亦同意本案移送至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依法移送至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金螳螂精装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理由成立,本案移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员密锜淋

书记员:

代书记员郑璐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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