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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润生与黄山市富山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6)皖1002执1107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6-12-29
案件内容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皖1002执1107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李润生,男,汉族,1964年1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休宁县。

被执行人:黄山市富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休宁县海阳镇松萝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27711459376。

法定代表人:沈国泉,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李润生与黄山市富山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黄山市富山置业有限公司归还申请执行人李润生借款1600000元,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以物抵债协议,黄山市富山置业有限公司同意不经本院拍卖,以其所有的位于安徽省休宁县溪口镇黄泥塘休国用(2007)第0314号土地使用权作价1600000元抵偿所欠李润生债务160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将被执行人黄山市富山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安徽省休宁县溪口镇黄泥塘休国用(2007)第0314号土地使用权作价1600000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李润生抵偿债务1600000元。该土地使用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李润生时起转移。

二、申请执行人李润生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审判员:

审判长张军

审判员徐业稳

审判员张中荣

书记员:

书记员费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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