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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玉鹏、宋高哲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2)豫0482民初4522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2-07-07
案件内容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482民初4522号

当事人:

原告:武玉鹏,男,1992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

被告:宋高哲,男,1973年4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玉鹏与被告宋高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武玉鹏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武玉鹏撤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员康可可

书记员:

书记员王俊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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