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玉鹏、宋高哲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2)豫0482民初4522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2-07-07
案件内容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482民初4522号
当事人:
原告:武玉鹏,男,1992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
被告:宋高哲,男,1973年4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玉鹏与被告宋高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武玉鹏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武玉鹏撤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员康可可
书记员:
书记员王俊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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