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红与醴陵市信实陶瓷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6)湘0281执986号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04-07
案件内容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湘0281执986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王利红,住湖南省醴陵市。
被执行人醴陵市信实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醴陵市。
法定代表人甘勇。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王利红与被执行人醴陵市信实陶瓷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281民初16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4113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其名下无银行存款,并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康人佑
审判员唐力波
审判员李振兴
书记员:
书记员黄望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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