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祖平非法拘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赣11刑更1834号
案由:
非法拘禁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发布日期:
2017-11-22
案件内容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7)赣11刑更1834号
当事人:
罪犯杨祖平,男,199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现在江西省饶州监狱十监区服刑。
审理经过:
生效裁判即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8日作出(2016)赣0681刑初183号刑事判决,认定杨祖平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已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饶州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江西省饶州监狱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的考核和奖惩情况材料等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先后获得新表扬1次。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杨祖平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杨祖平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11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林贻贞
审判员周江萍
审判员钟凌
书记员:
书记员柯慧兰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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