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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袁智华与被执行人李文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云0827执70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12-08
案件内容

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云0827执70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袁智华,男,住孟连县XXX。

被执行人:李文华,男,现住孟连县XXX。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2017)云0827民初13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袁智华与被执行人李文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李文华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文华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内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袁智华货款115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73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通过网络和传统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李文华无房产和银行存款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李文华提供的财产摩托车、搅拌机,提升机等财产,申请人表示太过陈旧,不要求法院处理。现本院已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报请孟连县公安局对其进行布控,执行措施已穷尽。本院将执行情况反馈申请人袁智华,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至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罗金林

审判员玉腊

审判员胡兵

书记员:

书记员陈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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