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烟草公司阜宁分公司与唐旭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4)阜城民初字第1882号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5-06-11
案件内容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阜城民初字第1882号
当事人:
原告盐城市烟草公司阜宁分公司,住所地阜宁县阜城街道办事处胜利路**。
法定代表人钱亚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志虹,江苏广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旭峰,成年,市民。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市烟草公司阜宁分公司与被告唐旭峰房屋迁让纠纷一案中,原告盐城市烟草公司阜宁分公司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盐城市烟草公司阜宁分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盐城市烟草公司阜宁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盐城市烟草公司阜宁分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审判长潘春如
代理审判员朱丽雯
人民陪审员汤滢
书记员:
书记员于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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