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胜各族自治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与张贻建占有排除妨害纠纷、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3)龙民初字第160号
案由:
占有排除妨害纠纷 排除妨害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5-07-15
案件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龙民初字第160号
当事人:
原告龙胜各族自治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仁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蒙英武,广西桑江律师事务所律
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健根,公司员工。
被告张贻建。
委托代理人袁明,张贻建长子。
委托代理人易乾章,张贻建兄弟。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胜各族自治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贻建占有物返还纠纷、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龙胜各族自治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此,原告龙胜各族自治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龙胜各族自治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贻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41元,减半收取720.5元,由原告龙胜各族自治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审判长李琳
审判员杨龙军
审判员廖东辉
书记员:
书记员吴限臣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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