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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保华与鲍海斌一审民事调解书
案号: (2016)冀0902民初916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06-19
案件内容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6)冀0902民初916号

当事人:

原告闫保华,男,汉族,1977年6月18日生,住沧州市新华区,。

被告鲍海斌,男,汉族,1980年4月15日生,住沧州市运河区,。

原告闫保华诉称,被告从原告处购买59092元的保温材料,原告依约履行了交付义务,但是被告未支付相应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给原告签订了无争议欠款条,双方协定被告于2015年8月18日前全部履行完毕,但是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逾期仍未履行给付货款的义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贵院,望维护原告权益。

被告未提交答辩状。

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鲍海斌于2016年11月15日前偿还原告货款59092元整;

二、关于本案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诉讼费676.5元、保全费640元由被告孟祥德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刘振华

人民陪审员李婕

人民陪审员张琳

书记员:

书记员刘旭莹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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