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保华与鲍海斌一审民事调解书
案号:
(2016)冀0902民初916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06-19
案件内容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6)冀0902民初916号
当事人:
原告闫保华,男,汉族,1977年6月18日生,住沧州市新华区,。
被告鲍海斌,男,汉族,1980年4月15日生,住沧州市运河区,。
原告闫保华诉称,被告从原告处购买59092元的保温材料,原告依约履行了交付义务,但是被告未支付相应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给原告签订了无争议欠款条,双方协定被告于2015年8月18日前全部履行完毕,但是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逾期仍未履行给付货款的义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贵院,望维护原告权益。
被告未提交答辩状。
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鲍海斌于2016年11月15日前偿还原告货款59092元整;
二、关于本案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诉讼费676.5元、保全费640元由被告孟祥德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刘振华
人民陪审员李婕
人民陪审员张琳
书记员:
书记员刘旭莹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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