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闽0302执2624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桥支行,住所地城厢区荔城中大道。
被执行人陈仁建,男,1976年09月02日出生,住所地城厢区。
被执行人李建洪,男,1972年10月09日出生,住所地荔城区。
被执行人黄桂清,男,1979年04月24日出生,住所地荔城区。
被执行人李永良,男,1966年08月19日出生,住所地荔城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桥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闽0302民初23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人民币1500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陈仁建、李建洪、黄桂清、李永良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本院通过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工商管理机构等部门查询,依法查封了李永良所有的车辆【车牌号:闽B×××××】。因车辆尚未扣押到位,故该部分财产暂无法进行变现处置。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桥支行后,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曾可嘉
审判员陈金贤
审判员徐杭
裁判日期:
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