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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宝德与陈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鲁0281民初323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05-31
案件内容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81民初323号

当事人:

原告:李宝德,男,汉族,1955年6月25日生,山东省胶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逄志伦,胶州李哥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雪梅,女,汉族,1974年10月27日生,住山东省胶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李宝德与被告陈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原告李宝德于2018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宝德撤诉。

案件受理费1413元,减半收取706.5元,由原告李宝德负担。

审判员:

审判长匡德富

审判员周妍

人民陪审员李林高

书记员:

书记员薛冰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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