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宝德与陈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鲁0281民初323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05-31
案件内容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81民初323号
当事人:
原告:李宝德,男,汉族,1955年6月25日生,山东省胶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逄志伦,胶州李哥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雪梅,女,汉族,1974年10月27日生,住山东省胶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李宝德与被告陈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原告李宝德于2018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宝德撤诉。
案件受理费1413元,减半收取706.5元,由原告李宝德负担。
审判员:
审判长匡德富
审判员周妍
人民陪审员李林高
书记员:
书记员薛冰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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