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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梦菡与蒋珍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湘0203民初6165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12-21
案件内容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203民初6165号

当事人:

原告:沈梦菡,女,199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茶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嘉,株洲市法学会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蒋珍贞,女,1993年7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县。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受理原告沈梦菡诉被告蒋珍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沈梦菡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蒋珍贞的起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沈梦菡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处分权的自愿行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梦菡撤回对被告蒋珍贞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36元,减半收取218元,由原告沈梦菡承担。

审判员:

审判员谢桂林

书记员:

书记员伍方慧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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