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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国银与张承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6)苏1311执3915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05-27
案件内容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1311执3915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凌国银,男,1941年7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被执行人张承树,男,1966年1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凌国银与被执行人张承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1311民初47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凌国银于2016年11月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凌国银与被执行人张承树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凌国银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凌国银向本院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的(2016)苏1311民初47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罗晓亮

执行员袁丁

执行员宋建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周瑞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1311执3915号

申请执行人凌国银,男,1941年7月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191941********,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保安乡保安村****。

被执行人张承树,男,1966年1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191966********,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华东农业大市场财富锦家****

申请执行人凌国银与被执行人张承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1311民初47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凌国银于2016年11月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凌国银与被执行人张承树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凌国银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凌国银向本院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的(2016)苏1311民初47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执行长罗晓亮

执行员袁丁

执行员宋建

书记员:

书记员周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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