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1311执3915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凌国银,男,1941年7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被执行人张承树,男,1966年1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凌国银与被执行人张承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1311民初47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凌国银于2016年11月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凌国银与被执行人张承树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凌国银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凌国银向本院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的(2016)苏1311民初47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罗晓亮
执行员袁丁
执行员宋建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周瑞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1311执3915号
申请执行人凌国银,男,1941年7月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191941********,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保安乡保安村****。
被执行人张承树,男,1966年1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191966********,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华东农业大市场财富锦家****
申请执行人凌国银与被执行人张承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1311民初47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凌国银于2016年11月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凌国银与被执行人张承树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凌国银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凌国银向本院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的(2016)苏1311民初47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执行长罗晓亮
执行员袁丁
执行员宋建
书记员:
书记员周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