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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豪、赵芯苒与长治市积木世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晋0403财保68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其他
发布日期: 2019-12-23
案件内容

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403财保68号

当事人:

申请人:安豪,男,198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治市。

申请人:赵芯苒,女,198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长治市。

被申请人:长治市积木世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英雄北路**居然之家购物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娟职务: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安豪、赵芯苒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长治市积木世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19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赵芯苒以其名下晋商银行的存单(账号为×××)作为担保。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豪、赵芯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长治市积木世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19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立即冻结赵芯苒名下晋商银行(账号为×××)存款12190元。

案件申请费142元,由申请人安豪、赵芯苒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审判员路海霞

书记员:

书记员王奕

裁判日期:

二○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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