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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世华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经济参考报社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京73民辖终102号
案由: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发布日期: 2016-06-02
案件内容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京73民辖终10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世华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盛西路1号1幢B区2层B1-201室。

法定代表人刘荣,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经济参考报社,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57号。

法定代表人杜跃进,总编辑。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世华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世华时代公司)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2民初6203号民事裁定(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是:上诉人世华时代公司的住所地在北京市大兴区,本案应由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经济参考报社在答辩期内未答辩。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纠纷系侵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调整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批复》(法(2015)326号),自2016年1月1日起,对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管辖进行调整,其中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并跨区域管辖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本案中,经济参考报社于2016年2月23日向法院起诉世华时代公司侵犯其著作权。本案作为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且世华时代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因此,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经济参考报社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世华时代公司的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北京世华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缴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审判长杜长辉

审判员陈勇

审判员袁伟

书记员:

法官助理何昊

书记员李晓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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