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皖0111民初11143号
当事人:
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万泉河路**滨湖金融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17885328P(20-20)。
法定代表人:项兴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满安,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蒯文翰,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玉苏普江·依力,男,1993年03月13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鄯善县。
审理经过:
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玉苏普江•依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满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玉苏普江•依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因严重违约导致提前终止合同而应支付给原告贷款本息、逾期罚息及提前还款手续费等合计90109.72元(截止至2018年8月22日,未偿本金70543.18元,逾期本息14558.1元,当月应收利息875.91元,逾期罚息707.16元,提前还款手续费3425.37元),并支付自2018年8月23日,至付清全部欠款之日的逾期罚息(逾期罚息费率按贷款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费率即年利率22.35%计算);2.判决原告有权在玉苏普江·依力名下的车牌号为新K×××××的车辆拍卖、变卖后,在上述债权额范围内优先受偿;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12月29日,被告玉苏普江·依力为从原告指定经销商处购买车辆,特向原告申请汽车贷款,并提交了贷款申请表等申请资料。2018年01月05日,被告与原告签署了《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贷款抵押合同》,并为所购车辆办理抵押登记,两份合同对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率及违约责任等事项作了详细约定。2018年01月05日原告按照《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贷款抵押合同》的约定发放贷款84111元。截至2018年8月22日,被告还款2期,拖欠贷款本息累计逾期5期,拒不偿还,多次催收未果。为了减少损失,降低资金风险,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特具状至贵院,请判如所请。
被告玉苏普江•依力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月4日,借款人玉苏普江•依力为购买车辆,与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签订汽车贷款抵押合同。双方对借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日、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其中利率采用浮动利率,按贷款发放日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增加10.15个百分点执行;期限36个月,每月等额本息还款;逾期罚息每日以开始逾期当月至借款期结束当月的月供为计算基数,按照届时适用的贷款利率的150%每月单独计算;任何原因下的提前还款应支付的手续费为合同宣告终止时未到期本金的5%。同时约定,玉苏普江•依力将所购车辆抵押给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另玉苏普江•依力就合同履行中涉及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送达时的送达地址及法律后果签署了《送达地址确认函》,其确认送达地址为新疆鄯善县城镇铁提尔村4组。
2018年1月5日,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贷款84111元发放至玉苏普江•依力指定的收款账户,双方亦就案涉新K×××××车辆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之后,玉苏普江•依力未按照合同约定还款,截至2018年8月22日偿还2期,累计逾期5期,其中未偿本金70543.18元,逾期本息14558.1元,当月应收利息875.91元,逾期罚息707.16元,提前还款手续费3425.37元,合计90109.72元。
上述事实,有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当庭陈述及其提交的汽车贷款抵押合同及面签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还款明细等证据佐证,本院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玉苏普江•依力签订的汽车贷款抵押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按约发放了贷款,而玉苏普江•依力逾期还款累计达5期,已构成违约。现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主张因玉苏普江•依力严重违约导致提前终止合同而应支付其未偿本金、逾期本息、当月应收利息、逾期罚息及提前还款手续费等合计90109.72元,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玉苏普江•依力以其所购新K×××××车辆为贷款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故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作为抵押权人,有权就该车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另玉苏普江•依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行使答辩等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玉苏普江•依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贷款本息、逾期罚息及提前还款手续费等合计90109.72元,并自2018年8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承担逾期罚息(以未偿本金及逾期本息中所含本金计80353.3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2.35%计算);
二、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就上述款项对新K×××××车辆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4元,减半收取计1027元,由被告玉苏普江•依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员于圣云
书记员:
书记员陆广浩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