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兴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鲁0212民初2841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6-12-20
案件内容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212民初2841号
当事人:
原告青岛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庄新
被告王兴成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兴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被告的基本信息和地址不祥,无法向其送达有关法律文书。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所诉被告,属于被告不明确,对其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青岛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长蔡爱华
审判员张国全
审判员王敏
书记员:
书记员佟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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